延伸阅读
汽车三包实施细则解读
◎三包与召回有什么区别?
解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召回面对汽车的整个寿命周期,只要车辆不报废,召回都有效。而三包主要在于质量担保,是有时限的。从适用范围上看,汽车三包主要针对各类质量问题,召回则是系统中关于安全和缺陷等问题。例如,对于一辆因缺陷发生故障的车,经营者要承担三包责任,若在缺陷导致的故障发生前进行召回,这就不计在三包的维修次数内。
对此,《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第五章第十七条对三包期限有明确阐述: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消费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换车?
解读:《汽车三包》第五章规定,退换车的规定则主要取决于累计维修次数。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第一,从购车发票出具之日起,60天内如果出现四个系统的问题,如转向系统失效等,车辆可以免费退货。
第二,在三包有效期内两年5万公里,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可以退货。
第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可以退货或者更换。
第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
第五,三包期内累计修车超过35天,而且同一主要零件累计修理超过5次,也可以退货。
◎经营者如何告知消费者三包权利?
解读:要告知消费者汽车三包权利义务和责任。
《汽车三包》第三章第十二条中规定,销售者对三包权利有如下阐释义务:
(1)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2)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3)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4)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三包期内对维修零部件有什么要求?
解读:《汽车三包》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车辆维修时能否使用再制造零部件?
解读: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里都能看到再制造的零部件投入使用,但修理者在三包期内不能给消费者使用再制造零部件,三包期以后消费者有权利自主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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