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应将更多标准放宽鼓励投案、悔过
“疑犯被亲友捆绑送至司法机关(即俗称‘大义灭亲’),即使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新出现的自首和立功情节进行细化规定,其中特别是对近期饱受关注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大义灭亲协助破案的做法进行了司法解释层面的细致操作说明。昨日记者采访了北京有关刑法学专家进行了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副主任邓子滨认为,“尽管从技术上说,有车牌有车号,逃逸后更容易被抓回,但从犯罪形态上,与其他自首不一样。”邓子滨也承认,这一设定的确存在值得思考的地方,“但法律制度,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次好制度,如果仅从自首要义,应该更多将标准放宽,鼓励投案和悔过。”
邓子滨对此分析称,因“大义灭亲”归案的行为人,实际上是一种类自首的行为,也是司法解释对自首放宽的一个趋势,但就从人性复杂的角度考虑,法律本不该鼓励大义灭亲,因为这也可能违背亲属伦理,但当前的法律制度强调国家层面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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