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们将推动交强险条例的修改,解决制约交强险健康发展的制度设计等问题,促进交强险的健康发展。”5月10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孟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美国康涅狄格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虽然仅有短短几句话,却反映了当前我国交强险经营困境之一——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现行的交强险制度对险企交强险经营产生了何种影响?交强险制度的重构必须解决哪些问题?
险企无奈拒保 车主含泪诉讼
保险公司想方设法拒保高风险客户,诉讼漩涡让险企和受害人都很受伤
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推出至今,交强险经营长期面临严重亏损的局面,以至于当前一边是保险公司连年亏损不愿承保,另一边却是消费者怨声不断,指责保险公司拒保、拒赔,矛盾愈发尖锐。
记者了解,为降低赔付率,险企无奈使用各种方法拒保交强险,而在现实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对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决之路。
险企三种方法
拒保交强险
“人保财险经营交强险以来,累计亏损超过了9亿元。”人保财险车险部总经理方仲友日前表示。其实,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亏损早已不是新闻,自2007年交强险制度全面实施以来,这一险种就存在亏损的问题,2008年是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唯一实现赢利的年份。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不过,由于交强险的严重亏损,不少保险公司还是想方设法拒保交强险。“由于交强险的普遍亏损,商业保险公司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择手段拒保交强险。投保人因买不到交强险投诉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现象很常见。出租车司机买不到交强险,围堵保险公司、政府等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紫金财产保险公司法律合规部于民峰表示,江苏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也多次召开交强险拒保整治会议,但一些出险率较高的车辆承保率仍然较低。根据2011年投保车辆的分类数据,摩托车的承保率为24%,拖拉机的承保率仅为15%。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的主要办法有三种,一是告诉投保人无法出单,二是表示无法受理这一类业务,三是要求必须与商业车险捆绑购买。从拒保对象看,大多为出租车司机、拖拉机车主、摩托车车主以及三四线城市的车主。
不难发现,这些被拒保群体的出险风险较高。家住湖南的小面包车车主李先生表示,其在上一年度交强险快要到期之际去购买今年的交强险,但到好几家保险公司都碰了壁,购买保险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其面包车脱险3个月,在大费周章终于可以购买交强险之时,李先生被告知,由于其车辆脱保了3个月,因此无法再享受优惠折扣。
实践中,部分投保人只能接受现实,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购买商业车险;另一部分被拒保的人则采取了另外的办法:围堵保险公司或者政府部门。“被拒保的人往公司门前一坐,公司什么事儿都干不了了,只好同意其购买交强险,但我们是卖一份亏一份。”上述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交强险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是险企经营交强险不盈不亏,但结果几乎是不盈只亏。同时,还有一部分人走诉讼的路子,记者了解到,一旦被起诉,保险公司必输无疑。
交强险案件
占交通案件达90%
“以江苏省为例,交通事故一审案件约占全省一审民事案件的15%,而交通事故案件又以交强险案件为主。”于民峰表示。江苏省高院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1-10月,全省法院新收交通事故案件9.35万件,占全省一审新收民事案件的14.98%,而不少财险公司的交强险案件占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比例又高达90%以上。
业内人士认为,这反映出交强险存在理赔难、保障金额不能满足受害人需求等问题,成为诉讼漩涡的焦点。
据了解,我国交强险现行的责任限额为12.2万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当前我国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般为死亡1人赔偿50万元。江苏省高院的数据显示,2013年1-10月,交通事故案件的案均标的达7.47万元,一些案件的赔偿数额甚至达到数百万元。在涉及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一方面承受身体致残或者失去亲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因抢救治疗背负巨额的债务,而肇事者的赔偿往往难以到位,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容易激化。
在现实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对诸多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最后只能走上法院判决之路。其中,部分问题比较突出和尖锐,一是当保险人没有侵权责任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汽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后,保险人对第三者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金额是否进行赔偿。保险界人士一律主张“无责不赔”,因为交强险的本质是责任保险,如果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同时,对于人伤治疗费用,保险公司认为,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不应赔偿,其依据是交强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交强险视为无过失损失保险(即保险赔付与责任脱钩),认为即使被保险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对第三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对自费医疗费用,也多判决为险企承担费用。
交强险保费与险企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匹配?“费”“责”错位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多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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