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在授权4S店保养不能三包?对车辆任何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去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出现部分汽车经营者规避应尽三包义务等行为,限制或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汽车三包相关“争议”,记者采访国家质检总局权威人士进行梳理和解读,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质检总局也已采取多项举措,向经营者规避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开战。
“争议”A▲
消费者不在授权4S店保养不能三包?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通报,重庆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汽车三包规定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争议”B▲
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
在三包规定实施过程评估中,国家质检总局调查发现部分车企在保修保养手册中明示:“不承担轮胎保修义务,轮胎的保修由轮胎生产商独立承担。”例如,北京某汽车公司规定:“根据行业惯例,轮胎的质量保证服务由轮胎供应商执行。”
汽车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因此,轮胎质量担保责任首先应由汽车销售者依法承担。若家用汽车轮胎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不能免责。”巫小波说。
“争议”C▲
加装改装需经企业允许?
有消费者在购车时被4S店销售人员告知:“自行加装导航或者改装音响就不能三包了。”这让不少消费者无所适从。
质检总局通报,某进口品牌汽车公司、美国某品牌汽车中国销售公司等16家企业规定了“未经生产者允许客户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加装、改装或更改”等强制条款。
“此项强制条款目的是为了免除三包责任。”巫小波说。
汽车三包规定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该规定要求免责要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要与出现的质量问题之间有‘因果关系’。”巫小波说,因此,家用汽车产品在使用说明书明文规定不能改装、调整、拆卸,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自行改装、调整、拆卸,只要未造成汽车产品损坏的,如果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仍然要承担三包责任。
“争议”D▲
不承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维修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经营者是否能免责?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盗窃等造成损失,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
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因此,对于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第十六条、十九条的情况,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车辆拖运费或交通费用补偿,而不是强制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巫小波说,此外,如果车辆在授权代理商或授权服务中心处因失火、偷窃、盗窃等非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应根据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承担相应责任,也不能规定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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