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没有选择一汽大众的4S店进行维修,结果车主的保修及索赔请求被丰台法院一审驳回。
据介绍,2006年3月2日,赵女士在北京购买奥迪A6L汽车一辆。2007年7月13日她的丈夫驾车行驶至内蒙古发生故障后,选择了内蒙古一家维修店拖回车辆进行修理,《修车费用明细单》显示一共花费了94855元,费用全部由赵女士自行承担。
赵女士认为,该车使用仅一年多,总里程才到4.5万公里,根据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所承诺的质量担保条例,凡新购轿车均有24个月的质量担保期,在此期间若发生质量问题可向经销商提出索赔要求。因此,赵女士起诉要求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保险费、租车费共计25万余元。
在法庭上销售公司表示,据了解车是遭到雷击造成的损坏,双方有约定,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系有偿维修,而且车辆到非指定经销商进行保养的,不予保修。正常的维修保养应该到全国的一汽大众4S店,该费用由一汽大众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随车给付的奥迪轿车保养手册中明确写明一汽大众的奥迪特许经销商均有为轿车提供保养维修的义务,但赵女士在车辆出现问题后将其交由第三人进行维修,表明已选定第三人承担车辆的保修义务,原汽车销售公司不用承担保修义务,判决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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