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再次有网友指出:将黄绿标“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违法。
初提黄绿标罚款被指违法
2005年11月1日,《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环保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并设置了监测点,对汽车尾气进行检测。公安交警也配合环保部门的治理,对没有取得黄绿标的机动车依照条例给予200元的罚款。2007年3月,有市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出《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9条违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该《条例》第39条规定:在本市市区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黄绿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上书市民指出,《条例》的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但该法对此是“设禁不设罚”,对此行为仅设定了“不得上路”的义务,并没设定处罚性规定,因此“罚款200元”的规定违背了上位法。
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后,省人大法委对此进行了审查,发现该条款确实违背上位法,于是通知郑州市暂停执行该条款。之后,今年9月30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对该条例的修订,废止了该条款。
再提黄绿标市民又来挑刺
昨天,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办法》刚上网不久,就有市民给记者打电话,指出其中涉及“黄绿标”的条款仍然存在违法。
该市民说,《办法》规定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
该市民指出,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
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其中并没有说要放置“黄绿标”,而《办法》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上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车上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也没有说要粘贴。《办法》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内侧”,仍是增加了当事人的义务。
再次,就算是第95条中的“检验合格标志”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志,《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规定的放置,而不是粘贴。什么是放置?放在机动车的工具箱内是放置,放在后备厢内也是放置,为什么要粘贴呢?这些检验合格标志就是执法部门检查时,能够拿出来证明车主尽了义务、按照规定执行了就可以,而不能随意增加公民的义务。公民的身份证都是随身携带,难道为了公安机关检查方便,公安机关就让公民把身份证都粘贴在额头上吗?
最后,该《办法》还违背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且第五款作出特别规定:不得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粘贴、喷涂妨碍司机视线的文字、图案。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机动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了好几行检验合格标志,影响了司机视线。《办法》规定的“黄绿标”贴在车窗内侧,明显违背该条例的有关规定。
尾气咋治理
请您提建议
针对市民提出的意见,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他们将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就是想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也吁请社会各界人士,于10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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