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办法》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对地方政府考核的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
《考核办法》考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体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区域与全国其他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突出各自工作重点。
在年度考核时,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评估性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其中占比较高的大气环境管理16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产业结构调整12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在10项指标中,“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占了很大分值,这也说明了我国污染的根源,很多污染问题都是产业结构的问题,重污染工业比重较大,而这必将成为今后治理的重点。而对城市来说,机动车是重要的污染源,因此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必然也是重点。
柴发合认为,不管奖还是罚,前提都是必须完成任务。如果中央财政扣减“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不代表大气治理的投入减少,而是意味着地方政府要投入更多的钱。因此,这项奖惩应是一种动力,促使地方政府更积极主动治理大气。
柴发合说,可以说这个《大气十条》的考核办法,其力度前所未有。此前唯GDP论时,也没有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因完不成GDP任务而被国务院领导约谈,可见中央政府对环境治理的决心。这也必将给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巨大的压力,解决好环境问题。
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考核办法》设置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指标,实施双百分制。重点选择了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任务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体系。
“《考核办法》突出了以环境质量考核环保工作,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赵英民说,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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