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明显的错误,一家保险公司居然犯了两次,我还没买
车时就拥有保险单了;续保时,该保险公司又给我提前承保了12天,投保车险三年,我多花了多少冤枉钱?”日前,长春市某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关志平向记者反映“早产保单”事件。
三大谜团 没买车
时就有保单了 “我公司的牵引车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在中国人保长春宽城支公司投保,购车发票是2005年4月18日统一开具的,而这批车辆保单签发的保险期限却从2005年4月6日开始的,也就是说,我们还没买车时就有保单了,‘时差’竟达12天;没想到同一个错误保险公司会犯两次,2007年待这批车辆续保时,同样的事情又发生了;保单截止期限明确注明到2007年4月5日止,但续保时该公司保单出单日期却为2007年3月24日,这前后又相差了12天。”关志平介绍说。
为什么没买车时就有了保单?又为什么续保时,保险合同起讫期限不按上一年车辆保险合同截止日期计算呢?
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不符 “对于保单,我们还有一个最重要的疑惑,那就是连续三年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同一批车辆,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牵引车车辆种类及核定载质量却不同,前两年保单车辆种类上显示是‘货车’,核定载质量为3吨;而第三年保单上显示机动车种类变为特种车二,核定载质量为0千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关志平向记者表示。
“保单上涉及保费多少的重要事项就是牵引车的核定载质量,而我公司购买牵引车的作用是牵引而不是载荷,牵引车只有跟挂车搭配使用才行,不能空跑,可是保险公司却把牵引车核定载质量填写成3吨,这点我们不能认同。”关志平表示。
据介绍,第三年的保费中不含盗抢险,前两年盗抢险分别为1214.92元,但第三年这批车辆投保了400元的不计免赔险。
“即使刨除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的因素以及费率变化因素,前两年的保费与第三年的保费差距也不会如此悬殊,每辆车相差了6000余元,这些差额款够再买两年保险了,所以这太令人怀疑了。”关志平表示。
不给开具税务部门的发票 关志平所在公司为了调查清楚投保车辆在投保过程中是否多花了冤枉钱,还特意要求保险公司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我们多次索要无果,保险公司表示正规保单加盖了‘现金收讫’字样已经合乎规定,我想知道为什么不给我公司开具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关志平说。
追问谜团 保险公司:其实少收了保费 对此,昨日,记者看到了保险公司于7月5日给该物流公司的书面答复。答复中没有说明为什么提前承保日期和续保日期,但对核定载质量及发票问题进行了回复。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监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投保车辆虽无核定载质量,但有准牵引质量31200千克,保险公司出单员应录入31200千克,却误录为3000千克(3吨),因当时出单人员已被辞退,差错原因已无法向出单人员核实。由于出单员录入错误,导致承保公司少收保费。
最后,保险公司答复,按承保公司规定在保单加盖现金收讫章是合乎规定的,如无保险发票,作为法人单位不可能将此笔保险费入账报销。
监管部门建议起诉 据了解,该物流公司于今年3月将此事投诉至中国保监会。对此,中国保监会3月29日给予了答复,“您单位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并向吉林保监局查询有关情况,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今年7月份,该物流公司还收到了来自吉林保监局对此的答复:“我局对调查处理结果如下:你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宽城支公司解除合同、双倍返还保费、公开道歉等请求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经调查了解,依法应当通过双方协商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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