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机马某,与靳先生是上下楼的邻居。2009年10月11日,马某驾车经过大兴区黄村镇一家汽车修理厂附近时,遇到邻居靳先生。两人因邻里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随后马某驾车撞向靳先生。
靳先生回忆当时的情况称,“他故意开车撞向我,我本能地跳上他的汽车前盖,他左右打方向盘将我甩下车后逃跑”。靳先生称,当他正在低头检查自己的车时,马某再次开车返回,从他背后直接撞上来,将他直接撞倒,汽车也被撞坏。
医院诊断靳先生身体多处挫伤、软组织损伤,其左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马某被公诉至法院后,靳先生提起民事索赔,要求马某赔偿医疗费和修车费等22万余元。庭审中,马某认罪并表示同意赔偿,但他同时说明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对方。
马某的辩护人称,事情因邻里纠纷而起,双方都有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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