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出游办事,是不少都市一族的选择。阳江市民李某租了一辆车,可这辆车零件老化半路抛锚了,因对维修费的承担有争议,出租人拒不取车长达半年,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高达6.44万元。阳江市中院2日通报指出,配件老化发生损害,承租人没有过错,终审判决驳回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配件老化汽车抛锚 修车费用产生争议
去年5月12日,李某向阮某租赁小汽车一辆,租期1天,租金350元。阮某当场拿出准备好的《汽车借用合同》,交李某签名确认。合同约定,“租用期间,租用车辆发生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及支付租金”。
然而,李某驾车前往湛江途中,车辆抛锚。李某随即电话告知阮某,在阮某的许可下,就近交由湛江市某汽车维修部修理。
经过检测,维修部没有发现人为损坏痕迹,车辆损坏原因系“时规带”部件达到使用寿命年限所致。车辆修好后,双方对修理费的负担发生了争议,阮某、李某均拒绝取车,该车于是一直由维修部保管。
去年7月25日,阮某向阳江市阳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自当年5月12日至归还车辆期间的租金。去年11月,在一审过程中,阮某取回了涉案小汽车。
已尽到其应尽义务 不承担租金修车费
阳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承租人,对车辆因本身机械配件老化导致发生损坏没有过错。去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阮某不服,向阳江中院上诉。
阮某提出,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租用期间,租用车辆发生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及支付租金”。李某对租金和维修费不应有争议。此外,车辆修好后李某仍不归还车辆,应视为继续租赁,需支付长达184天共计6.44万元的租金。
但阳江中院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有过错,因此,在承租人无过错的情况下,维修费及维修期间的租金不应由承租人承担。故障发生后,李某经阮某同意后就地交维修厂维修,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作为承租人,李某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李某在车辆修好后已通知阮某取车,阮某拒绝到场支付维修费并领取车辆,应承担损失扩大的责任。
今年5月26日,阳江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阮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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