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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细则出台
2014年6月3日来源:中国质量报

  一直困扰北京电动汽车买家的充电桩安装难问题得到了北京市主管部门的回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科委和北京市经信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北京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商、物业公司等部门,要配合北京消费者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此《细则》将有助于帮助解决充电桩安装中的难题。

  《细则》中明确指出,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售后服务体系;小区物业、业委会对充电设施建设应予支持和配合。供电公司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用电报装和供电方案答复;而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要根据供电方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充电设施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根据《细则》,居民住宅小区内自用充电设施使用的电量将单独计量,并按照北京市居民电价标准收取,不执行阶梯电价。

  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总体的流程和要求在《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但还需要更为细致的执行方案和标准。据了解,北京市住建委还在就《已建物业充电设施配建规范研究》(以下简称《配建规范》)的征求意见。北京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在征求意见。

  《配建规范》中提出“在地下空间不建议安装直流充电机”。这就意味着许多大型商场、写字楼的地下车库无法安装直流快充充电设施。如果公共场所无法实现快充,那么电动汽车使用的方便程度将大大降低。另外,《配建规范》中明确表示,“充电桩的安装尺寸应不超过300mm×450mm,充电桩结构上应能够支持壁挂式和落地式两种安装方式”。据了解,对充电桩尺寸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充电桩功率的一种限制。上述尺寸的充电桩可以保证能够提供3千瓦的功率,但是目前的技术无法保证提供高功率的输出。这就表示某些电动汽车是无法在夜间从零电量充满电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项要求可能会影响车辆的使用效率。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无条件配合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同时,对于存在向车主或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指定安装企业及其他不配合充电设施安装等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此前北京市曾明确表态,2014年将大规模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年内将完成1000个公用快充桩布局建设,实现中心城区和近郊区县全覆盖。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划目标,半个小时充电就能支撑普通纯电动汽车续航约100公里,满足现阶段本市新能源小客车的充电需求。

  在个人自用充电桩方面,北京市发改委表示,将按“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由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全过程组织管理”,包括组织使用者进行充电条件确认、设施建设等,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TAGS:自用 电动汽车 充电桩 建设管理 细则 |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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