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
4S店到底有没有欺诈
如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是:当初在交车时,4S店确实没有告诉苏先生,有这样一个《维修工单》存在;另外,根据车管部门的查证,这辆车在卖给苏先生之前,并没有上过牌。因此,“车有没有卖给过别人”这一点,苏先生不再深究。
双方争论的关键,集中在了4S店“究竟有没有欺诈”这一点上。根据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因苏先生买车时,新消法尚未正式实施,因此该案适用原消法,记者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这也意味着,若“销售欺诈”成立,4S店必须对苏先生进行“退一赔一”。加上苏先生要求退还装潢费、赔偿购车款利息等,算下来总共要40多万元。
那么,如何算“欺诈”,如何算“没有欺诈”,4S店在卖车前,对车子究竟是“修理”还是“维护”,成了重中之重。在各自陈述观点、提交证据之后,双方展开了现场辩论。你一言,我一语,唇枪舌战,都不示弱。
“清单上写明了钣金油漆。钣金,意味着对车辆外部的整形与修复,自然属于维修范畴。”
“反对。在我们4S店的系统中,钣金和油漆被归在同一个子项中。哪怕只进行了油漆,清单里也会显示钣金油漆。此外,维修工时费只有800元,如果做钣金根本不够。”
“卖出以前,车辆的所有权属于4S店。不能用对外的报价,来衡量内部的维修。”
此外,《维修清单》上50多公里的里程数据,也引起了激烈争论。
“请问被告,4S店仓库与展厅有多远?”
“具体的数字,我们也没有精确量过。”
“那我告诉你们,上了高速以后,从杭州到海宁的距离,也只有40多公里。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车走的不仅仅是从库房到展厅,而是开出去撞过。”
庭审过程持续了约2个小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对于此案,本报与FM93交通之声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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