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0月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5亿辆,其中私家车超过8500万辆,是10年前的14倍。在我国快速进入汽车社会的背景下,通过建章立制,法规升级,法律完善,国内汽车消费者维权机制不断进步,成为倒逼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2004年以来,我国实施汽车召回660多次,涉及车辆近1500万辆,消除了大量车辆安全隐患。
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取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从部门规章到国务院条例,曾经先行带动中国召回制度前行的汽车召回迈上法治新台阶。截至2013年12月31日9时,我国2013年共实施汽车召回133次,涉及车辆531.1万辆,召回数量同比增长65.8%,为历年来最多。这对维护公共安全、倒逼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保护汽车消费再添砝码。截至目前,汽车三包信息系统备案并公开生产者103家,车型4826个,销售网点33529个;在汽车三包信息系统备案三包凭证的生产者101家;全国已经聘用的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专家共有3587人。
除了汽车三包规定的实施,对汽车消费者的利好消息还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13年10月25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后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助推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6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这将在司法层面进一步推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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