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8月20日讯(记者 李保光 实习生 李纳 通讯员 时满鑫) 花15万元买二手本田,两年后才发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3.5万元买了辆二手别克,10个月后在年审时发现是盗抢车辆。二手车交易引发的诉讼非常多,20日,市中院法官提醒市民,在购置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交易市场,并对所有手续“验明正身”。
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因其价格的优势而逐渐受到欢迎,很多人通过网络了解车辆信息,不通过正规交易市场和专业中介私下交易,虽然方便快捷又省中介费,但隐藏着很多风险。20日 ,市中院法官盛新国告诉记者,很多人对车辆交易法规以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不了解,车辆买到手后才发现问题。从近年来因车辆买卖发生的诉讼案件看,因车辆手续不全、没有办理过户而产生的纠纷占绝大部分。此外,有买车人贪图便宜,购买非法车辆,严重时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盛新国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认真查验车辆手续,核对汽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码以及买车人的身份,要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然后再付清车款。最重要的是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手续齐全、合法的车辆。
案例一
花15万元买了辆问题本田两年才发现
2009年6月,陈某花15万元买了某置业公司的一辆二手黑色本田轿车,双方当时还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由于车辆老化,陈某曾在2009年6月15日至2011年4月25日期间,对车辆进行了多次维修。
2011年4月25日 ,在岙东路宁家社区路口,城阳交警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陈某出示的行驶证上登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子号与该车现有的号码不符,遂将该车暂扣。事后,陈某多次与该置业公司交涉,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将该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购车款15万元。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否为无效。法院认为,陈某所购买车辆的行驶证登记发动机号、车架子号与该车现有的号码不符,将车辆现有发动机号和车架子号上网查询,查无此车信息。该置业公司将该车辆售与陈某,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该协议书显然属无效协议。协议书无效后,双方应互相返还。最终,法院判处该置业公司返还陈某所购车辆款15万元。此外,因该车辆已被公安部门查扣,陈某无返还涉案车辆的必要。
一审判决后,置业公司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认为涉案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涂改行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但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是车辆交付给陈某后涂改的。日前 ,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案例二
买了10个月年审发现是赃车别克被扣押
2011年1月14日 ,刘某以3.5万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一辆二手别克轿车,签订协议时,杨某表示车辆不能过户,但能通过年检。同时双方还约定,自车辆交接之日起,以前所有债权、费用、事故由杨某负责;以后所有债权、费用、事故等由刘某承担责任。但是,2011年11月17日 ,刘某驾驶该车到威海市年审,期间威海市金海滩边防派出所因该车涉嫌盗抢而将该车扣押。此时,刘某才知道所购车辆有问题。刘某后来将杨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杨某返还购车款及保险、维修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上,杨某辩称,涉案车辆是从第三人孙某处购得 ,他也是受害者。法院认为,签订协议时,车辆手续齐全,且杨某承诺该车能够正常年检,致使刘某认为该车属正常买卖。在随后的车辆年审时,该车被派出所扣押。法院认为,卖家杨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刘某要求的返还购车款35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刘某购得该车后,因该车不能正常使用,对该车进行维修,并投交强险、商业险等共计 1.4万元,法院认为这些费用也应由杨某负担。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杨某向刘某支付4.9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正常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查扣,杨某作为合同的出让方对此应承担责任。至2011年11月车辆被查扣,刘某已使用车辆10个月,期间相应的保险利益刘某已经享受,该部分保险费不应由杨某承担。最后,市中院判处杨某支付刘某购车款、保险费、维修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约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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