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本上说,立法也好,规定也好,都应是遵循民意要求和发展规律所做出的制度设计,是广泛民意与政府意愿的交集。只有广泛采集民意,才能保证制度设计最合理并令人们乐于遵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 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2%。其中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有35779条,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有53137条,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有8379条,占8.61%。
对于车船税设计过程的透明姿态,应该高度肯定。开门立法,让公众广泛参与,本身对于公民的法制意识是一次低成本而高效率的强化,同时,也可令不同利益诉求达到相对平衡。因此,关于车船税不同方向的意见表达,不论意见多么相左,对于车船税的设计趋于完善都是补益。
比如,近四成的意见赞成将草案上升为法律,其实就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一次倡导。现实生活中,涉及民众利益的税费收取并非完全遵循这一原则,许多时候,强势利益集团通过对民意进行不同程度的“绑架”而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听证会变成“涨价会”现象的存在,反映的即是脱离和篡改民意与法定程序的寻利惯性。
而过半民意希望修改、降低车船税负,也反映出现行车船税制对于居民消费已然形成重压的事实。与商品房类似,乘用车目前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难免有重复征税之嫌。
民意对于2.0以下排量的车减税或持平、3.0以上排量的车加大税负的呼吁是有建设意义的。原因在于,随着汽车消费水平的提高,普通消费者的主流车型已由过去的1.6或1.0以下排量,提高到了2.0排量的水平。若1.6排量税负持平仅1.0以下排量受益,受益者所占比例过小,车船税总体税负将上升。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普通消费者税负进一步增加,另一方面,草案减轻交通压力的立法意愿也会落空。因为,相对于普通车主,公车对于车船税最不敏感,如果只限制了普通车主的出行权而对公车毫无遏制,那么绿色出行就失去了公共意义。
从根本上说,立法也好,规定也好,都应是遵循民意要求和发展规律所做出的制度设计,是广泛民意与政府意愿的交集。只有广泛采集民意,才能保证制度设计最合理并令人们乐于遵守。车船税草案征集和公布的这近10万条意见,已为不同利益诉求之间充分博弈提供了平台,为最后车船税设计实现最大合理性奠定了基础。有理由乐观地相信,车船税最终方案会对民意有所汲取,会比草案更进一步。而这一设计的形成过程,足以,也应该对其他制度的完善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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