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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标要放150米外《交通法》不现实遭质疑
2010年12月21日来源:本站编辑

因为车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后警告标志摆放不足150米,造成后车与沥青罐车追尾,司机徐福智被昌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少走120米,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徐福智早已悔青了肠子。然而,这一并不引人注目的起诉消息却让不少常跑高速路的职业司机们在物伤其类之余,直接质疑起《交通法》:在高速路上走到150米外放警告标志,不是找死吗?如果法律条文明显缺少可操作性,是否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修订?

司机码标牌很少合标准

“150米?那么远?”18日上午10时,正在京港澳高速窦店段应急车道上修车的司机高师傅颇为诧异地反问记者。记者步测了一下,用作提示的三角警告牌和一个灭火器放在车后二十多米处。高师傅说,像他这样跑长途的货车司机,每天都会见到路上的事故或故障车,凭经验,似乎没有多少人能把警告标志摆到100多米之外。“要是连这么大的车都看不见,还能看见小小的三角牌?”当记者问及有没有因此而被交警处罚,高师傅非常肯定地回答:“从来没有。”

周末两天内,记者特意驾车前往京港澳、南六环、京藏等多条高速公路,步测了所见的4处故障车警告牌距离,最远的70米,最近的不足10米。

朝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林锦昌副队长证实了记者的判断。“我在高速路交通队十年,司机们码放的警告牌,绝大多数距离都达不到交通法的标准,其中很多连码放位置也并不得当。”林副队长说,警告牌应该放在故障车的正后方,但有不少司机都会把它偏左或偏右。特别是在应急车道上停车修理的时候,不少司机会将警告牌放在最外侧的行车道上,碰到不守规矩、想从应急车道超车的司机,警告牌完全无用,后车司机很可能直接撞在故障车上。

在通常状况下,普通轿车从100公里时速刹车至静止,距离应在50米以内,只有在冰雪路面上,刹车距离才会大幅增加。《道交法》规定的150米,显然是给后车留出了足够的“提前量”,考虑到了超速、超载等现实情况,但却没有反过来想一下:前车司机放置警告牌的过程是否同样危险!

如放标牌时被撞需提供充足证据

站在高速路上采访时,一辆辆高速行驶的货车、轿车从记者身边疾驰而过,时而还有过于性急的司机沿着应急车道高速驶来,直至快撞上故障车才勉强并回行车道。此时手拿警告牌在车后走出150米,不啻一个小型生死考验。“白天还好得多,要是晚上,在没路灯的高速路上,谁敢迎着车灯走那么远?”高师傅对“150米”的规定非常不以为然。

林锦昌副队长向记者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他说,一些有经验、长跑高速的司机会带上个手电筒,如果夜间必须去放标志牌,就打开手电,给后车司机做个提示。但对于普通北京市民,“谁会没事在车上放个手电?”冬季常见的雪雾天气里,危险性更是大大增加。“150米的距离,正常步速需要1分50秒左右,就算小跑,也要1分钟,以现在的道路状况,这1分钟内确实不够安全。”

如果此时被撞了,且不说肉体痛苦,责任究竟该怎么算?尚权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张青松认为,如果证据充分,事故责任显然是后车司机的。但前提是,被撞者必须要能提供充分的“我正在去放标牌”的证据,否则后车司机很可能以“对方违法在高速路上行走”为理由,将事故责任推给被撞者。“要是前车只有一个人,又被撞死了,那可就很难说清楚了。”

拥堵路面上哪儿挤出150米

记者查阅《交通法》后发现,“警告牌需摆放在150米外”是针对高速路的要求,城区普通道路无此限制。然而,目前北京京藏、京港澳、京沪等多条高速以及京通快速路上,拥堵程度早不下于城区道路,高峰时段,还有谁能在拥挤车流中杀出条150米的“血路”?

张青松律师说:“法律的某些硬性规定,带来的后果就是无法执行。《交通法》应该放之四海而皆准,但以北京目前的道路情况,很多高速路也严重堵车,如果故障车司机没办法把标牌放到150米外,难道警察还要来追究责任?如果就此出了事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他认为,当出现法律在现实中任何人都无法执行的情况,“就属于‘用立法的方式破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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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都不罚 偏偏我被判?”

记者从多个交通支队了解到,现在针对“设置警告牌距离不足”的普遍现象,一线民警到场后一般对司机进行警告,在处置事故或故障时还会将警车停在故障车、事故车后方,打开警灯作为警告,但很少严格依照《北京市实施<道交法>办法》的规定,对司机处以200元罚款。

类似的“轻微违法不处罚”的现象还有骑车带人、匝道超速等。据一线交警介绍,匝道限速常在40公里左右,但除了堵车,哪有人遵守限速?然而民警在查处超速时,从来不会在匝道上设置探头。骑车带人就更是明显,即使在九十月间针对非机动车的执法高峰,骑车带人者最多在通过路口时“守法”,过了路口照样带人,很少有人为此受罚。但是,一旦出了交通事故,这些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却成了定罪的罪状。

张青松律师认为,平时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罚,而发生严重后果时就立即定罪,这种现象完全不利于法制建设——被处罚者必然觉得冤枉,也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丧失信任。大家只会惧怕法律,而不会敬畏。这种执法,会“非常有效”地起到破坏法制的作用。

“定下一项能让人遵守的法律,然后严格执法,对每一起违法严肃处理,杜绝‘选择性执法’,才能够尽量减少出现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张青松说。

案情回放

今年10月31日凌晨5时许,36岁的徐某驾驶装有31吨沥青油的罐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出京方向沙河大桥附近时,车辆的左前轮胎突然滚落,致使车辆被迫停靠在高速公路最左侧车道。随后,同车另一司机刘某在车后三十多米处设置红色三角警示牌,徐某将灭火器和车轮胎放在三角警示牌北侧2米至3米处车道右侧的线上,并打开车双闪和小灯。5时40分许,李某驾驶山东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方向驶来,车辆前左部与徐某驾驶车辆尾部右侧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祁某受伤。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TAGS:法规 | 责任编辑:汽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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