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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热议醉驾 公务员酒驾面临开除
2010年12月23日来源:本站编辑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

观点一醉驾入罪扩大打击面

李连宁委员赞成醉驾入罪,但建议慎重考虑是否不分任何情节的只要醉驾即入罪,他分析,目前不管是驾车刚刚启动就被制止住了也好,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马上就定罪拘役,同时处以罚金。在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他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建议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

也有委员建议对醉驾入罪能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目前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

比如国务院2007年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国家公务员招考时,目前也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

观点二公务员应率先垂范

郎胜委员对此认为,醉酒驾驶的行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此前法律委员会开会时,亦曾讨论过该问题,他认为,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

观点三“醉驾状态很难判断”

丛斌委员表示,醉酒的状态到底怎样界定是一个科学问题,从医学角度来判定醉酒没醉酒很难。

身为病理学和法医学专家的丛斌说,每个人对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样,有些人超过200毫克照样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状态,而有人达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他提了完善该规定的两个方式,一是单纯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确定犯罪主体。二是将醉酒改为酒后,只要饮酒后驾车上路,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TAGS:醉驾 | 责任编辑:汽车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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