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拟废止《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等4部地方法规,修订《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6部法规。
以前,不少司机因没有“环保标志”被罚款,处罚依据就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郑州市区建成区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农用拖拉机除外),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此行为仅设定了“不得上路”的义务,并没设定处罚性规定。
早在2007年,有市民向全国人大投书,说《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置罚款条款的第三十九条与上位法抵触,要求对其进行违法审查。
审查发现,其确实违法,后来通知郑州市有关部门停止执行第三十九条。现在,这条“不合法”规定终于要被取消了。
拟废除的四部地方性法规:
《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6年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1996年5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7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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