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此前频发“醉驾”和飙车案的首次回应,其间,因此事涉及公共安全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议。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立法短期内对白酒等行业影响不大,但会长远影响人们对酒精饮料的消费模式,进而影响酒类产品结构。
据了解,草案中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立法争议
对于这样的判决趋势以及最终入刑的建议,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就是反对者之一。他主张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事、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
大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斯伟江则支持危险驾驶入刑。在他看来,中国确有无酒不欢的文化传统,但现行法律对没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的最重处罚是行政拘留15天,不够重。
“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无法达到有效遏制醉驾的目的,从交通部,上海、北京的数据看,情况还比较严重。”斯伟江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更为关键的是,当前对于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定只有“交通肇事罪”,而这个罪的起点必须是醉驾造成一人重伤,片面强调后果,不对没有后果的危险进行规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明亮解释说,醉酒驾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结果犯,而这个通常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也就是说得有严重的危害后果,这个罪名才成立。
而现在这一草案中,将醉酒驾驶、飙车列为危险犯,而危险犯是指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并不需要危害结果发生。在汪明亮看来,它严格地关注公关安全,这也是社会争议集中在此的原因。
根据记者查阅的相关材料,发达国家对醉驾的立法规制也是近20年开始的,也是在惨痛的教训下开始立法的。而且发达国家对醉驾的规制比较细致,但是,对多次醉驾都采用了刑法处罚。
不过,草案中只规定了“拘役”和“罚金”的刑罚。据介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通常,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一旦醉驾入刑,那么威慑作用一定会非常大,只要有个别的案例出现,再经过媒体的传播,这种效应会很快显现。”斯伟江认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教授也比较认可这种立法趋势,他认为将高危驾车行为列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其实是一种紧扣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表现。他认为这一条款最终一定会通过审议,成功晋升为法律。
影响酒类产品结构
事实上,前期的严查酒驾已经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影响。燕京啤酒(000729.SZ)旗下的惠泉啤酒(600573.SH)就在半年报中称,上半年主要销售区域啤酒整体消费量出现萎缩,部分原因就是国家出台严打酒后驾车的政策,深刻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饮酒习惯。
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会长、江苏苏糖糖酒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国锁认为,由于主要消费人群很少自驾,“醉驾入罪”对高端白酒的影响非常有限,而低端白酒主要为家庭消费,酒后驾车的几率较小,相反中端白酒消费群体自驾比率较高,因而受影响较大。
泸州老窖董秘曾颖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前期严查酒后驾驶等措施的执行使得市场对该措施对白酒行业的不利影响已经有所预期,“醉驾入罪”出台的消息会很快被市场消化,因此对上市公司和白酒行业影响不大。
国内某知名白酒企业财务总监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白酒销售和很多因素相关,严查酒驾措施的影响很难具体细化。
海通证券食品饮料行业分析师赵勇则认为,“醉驾入罪”意味着查处酒驾更加严格和步入长期化,这一举措中长期将深刻改变酒精类饮料的消费模式,从而逼迫企业改变产品结构和竞争策略,并产生新的商业模式。
“危险驾驶罪”正式浮出水面。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设“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据悉,此方案有望年底通过。
至此,一条在公众情绪、媒体激辩与司法精神的争议之间,蹒跚前行一年半之久的醉驾入刑之路,已然清晰。
轰动全国的“孙伟铭案”可被视为醉驾入刑道路的肇始。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成都街头醉酒驾车致4人死亡,1人重伤,醉驾危害引起社会首次大范围的强烈关注。而之后孙伟铭一审被司法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则引发了围绕“醉驾之过”与“死刑是否符合刑法精神”的广泛争议。
争议未有定论之时,醉驾致人死亡仍不断发生,南京更是出现了致5死4伤的惨剧。值得反思的是,愈演愈烈的醉驾事件发生在公安部强力推出的整治酒驾的“旋风行动”背景之下。一方面是政府重拳出击,一方面却是醉驾事件接连发生,处于这两者反差之间的社会舆情不断发酵,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渐起。
有观点认为,究其屡发醉驾惨案的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目前,对于醉驾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是吊销驾驶执照、行政拘留15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可是血淋淋的现实,已经足以证明醉驾、飙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因此,“醉驾肇始需用重典”的观点取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
而司法部门面临的矛盾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如何做到既依法办事,又能消解危险驾驶带来的现实危险。正是在这种矛盾中,南京的张明宝和成都的孙伟铭因酒驾导致严重后果,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无期徒刑和死刑。
如此判决结果,虽然满足了部分民众的激烈情绪,也有效震慑了司机的违法冲动。然而,是否应该以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来评判,争议再起。
争议的一方认为,酒驾者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确实要严惩,但酒驾者与其他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人相比,主观恶性显然小得多。因此,仅以危害后果严重,就将两类不同恶性的犯罪人,处以同样的重罚乃至极刑,一是不符合刑法的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二是不符合平衡和公平原则,三是漠视了行为预测可能性的刑法精神。成都孙伟铭从一审的死刑到二审的改判无期徒刑,则是这种争议的具体体现。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呼之欲出,醉驾入刑之路也步入加速推进阶段。今年3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要求“只要发现醉驾一次性扣12分”,公众自然期待法律制度的跟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二审辩护律师施杰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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