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方式供车主投保时选择:
1) 按新车购置价确定,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 的价格。
2) 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即保险金额=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 由车主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对于保险赔偿,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5条,则有以下规定:
1)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 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根据以上条款分析可知,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为足额保险。全部损失时按实际价值赔偿,部分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如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全部损失时,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基本一致,可当成足额投保,可按实际价值赔偿。部分损失时,如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则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而按第二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按实际价值赔偿;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则按比例赔偿。
可见,如按第二、三种方式确定保额,若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部分损失就只能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车主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因此,车主在投保车辆损失险时,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建议应选择第一种方式即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以便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无论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均能获得足额赔偿。切不可为了少出保险费,而“因小失大”。
另外,如果车主觉得当初车辆投保时,保险金额定得过低,而为了以后能获得足额赔偿,又需要调整,这也是允许的。具体做法是:先由车主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签发批单后,再补交保险费,申请调整的保险金额便于第二日零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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